电镀城污水处理站公共设施 房屋 及设备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 23wl 317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桃源街道桐山路166号宁海电镀城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约4098.66㎡, 污水处理设备 1套(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出租;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项目,办理好按消防、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手续,经营的审批手续办理及涉及费用自行负责。
3.承租期限 : 10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 205万元;
4.经营范围:仅限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不得转租,不得作为娱乐、餐饮,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价保证金:
1. 人民币:贰佰零伍万 元整( ¥2050000元)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对应标的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2.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18。
报名时间: 2024 年 1月3 日上午 9:00至1月5 日下午 16:00。
五、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法人请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其他有效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 2023年12月29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下午14:00-16:00),2024 年 1月2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
提交地点:天明中路 99号大中山商务楼
联系方式:13958345844
六、报名方式:
符合报名条件的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4 年 1月8 日上午 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八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电镀城污水处理站公共设施 房屋 及设备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桃源街道桐山路166号宁海电镀城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约4098.66㎡, 污水处理设备 1套(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出租;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项目,办理好按消防、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手续,经营的审批手续办理及涉及费用自行负责。
3.承租期限 : 10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 205万元;
4.经营范围:仅限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不得转租,不得作为娱乐、餐饮,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5. (污泥仓库、行车 2.8T+轨道、石灰池、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纳管、12T天然气锅炉、锅炉房、10吨净水器、药剂房、路面硬化、门库、门卫室、天然气调压柜、蒸汽管道)为原租户所有,如需使用与原租户自行协商。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 年 1月3 日上午 9:00至1月5 日下午 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 年 1月8 日上午 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公司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18,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则提示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5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12、承租人拍得租赁房屋后,如遇由于部分拍租房屋因原承租人占用未及时腾空的情形,双方同意如超过两个月,出租方不能交付出租房给承租方的,承租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双方不计违约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 年 1月12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竞得人应另支付年租金 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 年 1月13 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的比例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18 。
八、承租期限:10年,履约保证金年租金10%,第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第二年起租金每季度支付,先付后用,前三年为固定租金,第四年起环比增长3%,物业费、水电费自理。承租期内的设备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由承租方自己承担,如果环保部门对电镀废水处理的标准或等级要求提高,必须需提升改造,则升级改造的投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有政策享受也由出租人享受,升级改造期间租金正常收取)。在日常出租期间的维修改造投资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现生化系统故障,待出租方维修好后交付承租方使用,维修期间租金正常收取,交付后设备维修及维护保养自行承担)。
九、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一、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三、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四、承租期间,承租人因经营与周边用户产生分歧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委托方概不负责。
十五、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六、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租 赁 合 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房屋,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科创集团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屋地点、面积及用途
1、出租房屋位于 。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①厂 房: 平方米;
②办公用房: 平方米;
③辅助用房: 平方米;
④其 他: 平方米。
3、场地面积 平方米。
4、承租方承租上述房屋和场地作为 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 月,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 个月为装修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免收房屋租金,但承租方仍需缴纳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商定,房屋的租金为 元 /月/平方米(含税价 ,下同,租用期不到一月,则采取逐日计算方法计取租金。);物业费 元 /月/平方米 、公用水电费 另收。
2、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年租金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年物业费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4、出租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出租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定。
5、承租方应遵守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 支付一次,签订合同后十日内支付首次租金,下一期租金在约定支付期限前付清。
第四条 装修和使用
1、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房屋后,承租方应先检查房屋安全等情况,如存有异议,应及时提出,承租方若需对设备、设施等进行改造的,需提交书面改造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自费整改。
2、承租方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如需在房屋内部进行搭建、分割、改建、拆除(涉及建筑结构性改建、拆除的,则该改建、拆除须经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图纸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按规定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承租方另行报批。
3、装修、设备搬运、调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4 、承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三废排放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消防、安全必须符合要求,发生责任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等,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出租方由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6、租赁期间,承租方 必须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经营 ,如特殊行业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并向出租方报备。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租赁房屋的用途,否则应向出租房进行赔偿。承租方经营期间如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 租赁期内因公共区域、房屋结构、房屋屋面、房屋外墙质量等问题的维修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承租方使用造成的除外)。当接到承租方报修申请后,出租方及时复核确认,提出处置意见 ,按规定组织维修 ;如租赁物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是由承租方施工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根据决算报告直接从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在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8、租赁期内除了出租方维修范围外,其他的日常维修,由承租方自行自费维修。
第五条 期满和续租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及时腾空所租赁房屋和场地,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空及赔偿经济损失。
2、租期届满不再续租,或中途解除、提前退租的,承租方应按时返还该标的物,结清相关费用并经出租方认可;除具有单独使用功能且拆除不影响租赁物和其他附着于房屋增设的设备外,影响房屋的装修不得拆除或毁坏,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3、在办理房屋返还手续之前,承租方有义务确保标的物状态正常,不得损坏门窗、电线、电器等所有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4、合同终止后,承租方不按时搬离腾空,出租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被占有使用的费用。
5、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承租方可免责。
6、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出租方如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通知出租方,但须符合续租条件后,方可续租。
第六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
2、出租方委托 负责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
3、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如该房屋发生转让时,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该房屋租金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
2、租赁期内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不包括屋面)。
3、如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房屋设施设备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4、出租方或物业对该房屋进行修缮或处理突发事件采取避险措施时,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5、按时公平、合理、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负责做好该房屋的消防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如因承租方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7、承租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网络费、室内水电费等使用该房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如招商项目,按照投资协议规定 需提供使用该租用厂房的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并保证实际生产与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一致。如有更改或新增的,需提前报出租方同意。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内,承租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直至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 1)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单次超过60日,或累计超过120日的;
( 2)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拒不整改的;
( 3)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资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资产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经责令仍不改正的;
( 4)投资协议解除的;
( 5)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3、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规划调整、征收等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搬出,租金按实际租用日期计算,不作任何补偿。逾期搬迁的,每日按年租金1‰计算违约金。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及担保
1、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待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办妥移交手续后,一次性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出现违规行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或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进行补偿。
2、 承租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提供承租方公司 (厂)法定代表人 或公司股东(投资人) 个人 作为其履约合同的担保,如承租方未按约履约的,则担保人自愿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等为本合同联系方式。
双方确认:该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该联系方式为准。
收到通知一方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逾期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2、任何一方变更前述联系方式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变更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如另一方系按照原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变更一方承担。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若当面递送:当面递送时为送达;若以挂号信、快递或特快专递递送:以收件方签收为送达;若以传真传送,于 成功发送传真时 为送达;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 QQ方式寄送,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主管部门先行签订投资协议的,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出租方叁份、承租方贰份、担保人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担保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物业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科创集团资产出租(续租)综合评定表
承 租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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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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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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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面积 | ㎡ | 年 租 金 | (万元) | ||||
联 系 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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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评定内容 | 评定部门 | 评定结果 | 负责人 | ||||
1 | 是否按时缴纳租金 (租赁期内欠款累计超过60日的的不再续租) | 资产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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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存在擅自转租、改变用途、从事租赁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活动 | 资产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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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 (租赁期内欠款累计超过90日的不再续租) | 资产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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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服从日常管理的 | 资产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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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租赁条件,存在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 | 集团安全 生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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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保、能耗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经济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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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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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万元 / 1000 ㎡
年度产值 (万元) | 经济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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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税收、产值是否达标 | 投资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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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 | 投资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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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由承租方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资产管理部提出书面续租申请,资产管理部联合相关部门对其综合评定。
2、承租方达到综合评定条件的可续租,续租时间原则上一个租赁期不超过三年,未达到评定条件的则失去续租资格,必须无条件搬离。
3、第7、8项为招商项目评定,数据由经济发展科提供,评定结果由投资促进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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