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龙川县宝通(鹤市)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地址:广东省河源市
资金来源:其他
中标人名称:广东省广业装备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
龙川县宝通(鹤市)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
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
招标编号:M4400000707522485001
各投标人:
现对 龙川县宝通(鹤市)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册 技术规范书》P131新增以下内容:
★1.9付款方式与结算原则:
1.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总价的10%(¥: 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
2.设备交至甲方指定的现场,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书面确认数量、规格、型号等设备表面状况无误,甲方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总价的 50%(¥: 元,大写: 元整)。
3.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车完毕,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购销合同总价的10%(¥: 元,大写: 元整)。
4.设备联合试车完毕,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购销合同总价的10%(¥: 元,大写: 元整)。
若设备未能通过单机无负荷试车及联合试车验收测试,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者退货。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退还全部已付货款,甲方收到退还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设备退还给乙方,乙方自行负责拆卸、运输。
乙方交货设备不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余款5%(¥: 元,大写: 元整)。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如货物无质量问题及相应违约责任,甲方自收到乙方出具的有效发票及书面请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不计利息)上述质保金。
6. 项目财审结算完成后按照调整后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余款。
结算原则:项目财审结算设备单价与中标设备单价相比较,按二者中的较低者进行作为设备结算单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实际供货数量乘以设备结算单价,最终合同结算价不超过项目财审结算总价。
7.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与当次应付款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能使甲方抵扣相应税款。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的付款义务相应顺延。
8. 乙方开具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与合同签订方一致。不能将款项支付给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9.甲方可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合同款项,如:银行转账、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如因甲方结算合同款项需要,需乙方在指定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本项目合同款的,乙方应给予配合办理。
二、招标文件P65《格式B4 技术规格响应及偏差表》的内容修改为:
关键技术条款(带★条款)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是否偏离 (正偏离/无偏离) | 说明 |
1 | / | ★1.9付款方式与结算原则: | 1.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总价的10%(¥: 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 2.设备交至甲方指定的现场,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书面确认数量、规格、型号等设备表面状况无误,甲方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总价的 50%(¥: 元,大写: 元整)。 3.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车完毕,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购销合同总价的10%(¥: 元,大写: 元整)。 4.设备联合试车完毕,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购销合同总价的10%(¥: 元,大写: 元整)。 若设备未能通过单机无负荷试车及联合试车验收测试,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者退货。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退还全部已付货款,甲方收到退还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设备退还给乙方,乙方自行负责拆卸、运输。 乙方交货设备不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余款5%(¥: 元,大写: 元整)。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如货物无质量问题及相应违约责任,甲方自收到乙方出具的有效发票及书面请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不计利息)上述质保金。 6. 项目财审结算完成后按照调整后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余款。 结算原则:项目财审结算设备单价与中标设备单价相比较,按二者中的较低者进行作为设备结算单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实际供货数量乘以设备结算单价,最终合同结算价不超过项目财审结算总价。 7.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与当次应付款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能使甲方抵扣相应税款。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的付款义务相应顺延。 8. 乙方开具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与合同签订方一致。不能将款项支付给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9.甲方可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合同款项,如:银行转账、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如因甲方结算合同款项需要,需乙方在指定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本项目合同款的,乙方应给予配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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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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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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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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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技术条款(不带★条款)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是否偏离 (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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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此通知有矛盾的地方,以此通知为准。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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