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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中阀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铜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4-06-15

永春中阀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中阀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铜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永春县下洋镇涂山村),拟租赁永春中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作为经营场所,主要生产高性能铜材,年产铜材15万吨。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和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编号:闽发改备〔2023〕C100361号),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纳入永春县下洋镇涂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设置容积不小于17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工序,不得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熔化炉废气采用U型冷却管+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8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8)达标排放;浇铸线废气应并入熔化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除尘灰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容积不小于36m3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水可重力自流进入事故水应急池。

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产废气中的颗粒物和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标准限值;

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排放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标准。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的非约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215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016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50米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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