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垃圾填埋场污染地下水收集处理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3日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 理所(简称甲 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天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1)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垃圾填埋场污染地下水收集处理项目。
( 2)政府采购编号:株茶财采计[2024]000128号。
( 3)项目内容:甲方采取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方式,由乙方自带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在污水量充足情况下,年度总处理水量不低于85000吨。
( 4)项目负责人:张泽武
( 1)合同价格形式:按固定单价结算,综合处理单价为 32.40 元 /吨。 乙方自带一体化处理设备的调试费、设备维护费、药剂费、运费、电费、税费等已包含在固定单价内。 年度处理合同金额以 300万元为上限,乙方需达标处理,确保不外溢。
( 2) 设备 处理 能力 :不低于 500吨/日。
( 1)履行时间:二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 2)本次合同起始日期为2024年 5 月 31 日 ,完成日期为 2025年 5 月 31 日,
总日历天数: 365 天。
( 3)地点:茶陵县垃圾填埋场内。
( 1)出水标准
本项目污染地下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表2一般地区标准,其出水水质指标如下表中所示:
序号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浓度限值 |
1 | 色度 (稀释倍数) | ≤40mg/L |
2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100mg/L |
3 | 生化需氧量 BOD5 | ≤30mg/L |
4 | 悬浮物 SS | ≤30mg/L |
5 | 氨氮 NH4-N | ≤25mg/L |
6 | 总氮 TN | ≤40mg/L |
7 | 总磷 | ≤3mg/L |
8 | 粪大肠菌群数 | ≤10000个/L |
9 | 总汞 | ≤0.001mg/L |
10 | 总镉 | ≤0.01mg/L |
11 | 总铬 | ≤0.1mg/L |
12 | 六价铬 | ≤0.05mg/L |
13 | 总砷 | ≤0.1mg/L |
14 | 总铅 | ≤0.1mg/L |
( 2)出水率
本项目采取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低于 500吨/日, 系统出水率 不低于 85% 。
( 1)污染地下水处理量每月进行统计结算,月度服务款按月汇总实际进水量×中标每吨水处理单价进行计费,处理服务费按月支付。 上述服务费的债权,乙方作为债权人不得将此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2)付款账户: 甲方应该在收到 乙方开具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 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按时将服务费用 汇入乙方的公司账户,最终以开票信息为准。
( 3)本项目不收取质保金。
( 1)场地:乙方根据现场布置平面图(甲方提供工作平台,乙方负责场地平整、土地开挖施工用电的架设);
( 2)从污染地下水收集井开始,到浓缩液池进水口间的移动式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浓缩液回灌系统建设;
( 3)污染地下水处理设备内部配套管线、电缆连接;
( 4)出水率≥ 8 5%;
( 5)污染地下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
( 6)要求设备处理能力不低于500m3/d,能24小时运行,保证污染地下水不外溢;
( 7)保证设备的稳定性,确保达标排放;
( 8)处理后的达标废水应经过填埋场在线监控后 一并 排放。
( 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废水处理工艺首先要保证出水水质优于水质指标(GB16889-2008)标准并达到环保要求;
( 2)采用先进、合理、成熟的处理工艺,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3)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能够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调节余地,能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 4)在运行的过程中,便于操作管理,节省动力消耗和运行费用;
( 5)废水处理系统不产生二次污染源污染环境。对处理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源采取全过程、全范围的收集、控制,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妥善进行固废处理;
( 6) 乙方 须确保服务能够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既适应目前考察的水质指标又适应将来的各种变化情况,确保污染地下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达到招标要求。同时,对因环保方面对水质处理的要求提高或其它原因, 乙方 应对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调整,确保出水达标达量排放。改造调整相关费用由 乙方 承
担;
( 7) 服务期内, 乙方 做到各处理单元不混入自来水(膜的化学清洗除外), 乙方 在进水处和出水处加装有效合格的水表,以便于计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 乙方 承担;
( 8)针对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污染地下水处理量增加、污染地下水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 乙方 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 甲方 有效地做好应对措施。 乙方 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污染地下水处理设备,确保污染地下水不外溢,确保污染地下水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
( 9)合理的高程布置,紧凑的平面布局,明快的设计功能区划,力求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减少占地面积,节约项目投资;
( 10) 乙方 拟派本项目运营团队不低于 5个人。
8.1日常考核
( 1) 乙方 应及时做好污染地下水处理日常台账工作,并接受 甲方 检查。项目结束后所有台账和检测报告移交 甲方 ,不移交的, 甲方 有权按照处理费的 5%予以扣款,污染地下水处理量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 2) 乙方 应按环保要求向 甲方 提供第三方出水检测报告,检测费由 乙方 承担。
( 3) 甲方 可不定时委托第三方对出水进行取样,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标准对水样各项指标进行检测。 水样检测合格检测费由 甲方 支付,水样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由中标方支付。
( 4) 乙方 要全力配合 甲方 做好各类上级检查督查工作。
8.2、 乙方 在提供服务期间,必须严格按处理站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出水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保证人身安全。 乙方 应确保履约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如因措施不当、管理疏漏等各种原因造成任何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 乙方 承担所有责任。
8.3、 乙方 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因处理站出现不合格项,所有损失均由 乙方 承担。
8.4、本项目进水、出 (取)水管道铺设及浓缩液回灌等附属工程由 乙方 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
( 1) 乙方 所供设备和服务必须符合环保规范,因违反环保规范造成相关处罚或整改的,责任由 乙方 自行承担并按要求整改。
( 2)在服务期内 乙方 能严格履行合同,若 甲方 在服务期满后仍有污染地下水处理需求,经双方同意,延长服务期,费用按原合同签订的标准支付。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t 向 茶陵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 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2)本合同协议书
( 3)中标通知书
( 4)投标文件
(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1)乙方 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转包;
(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 4)乙方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5)乙方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 6 ) 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每月依据 《 附件 1: 污染地下水收集处理项目考评标准》 、 《 附件 2:生活垃圾填埋场 污染地下水 排放浓度限值 》进行监督考核并以表格形式量化打分,一年内连续 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或累计6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 7 )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迟延 服务超过 30天的,甲方 有权 单方解除 本 合同 。
( 8 ) 法律规定和招投标文件中、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等约定的其他 甲方 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 违约责任
13.1如果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延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 。
13.2 甲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照逾期款项的 万分之零点五 支付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 30天的,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提供服务或者单方解除合同。
13.3 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按照合同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3.4 任一方 因对方违约导致本合同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违约方 应当向对方按照合同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3.5甲乙双方应尽职尽责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之外,还应 承担因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而依法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5.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 甲方 执 叁 份, 乙方 执 贰 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5 月 31 日
合同订立地点:茶陵县
甲方:(公章) 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 乙方:(公章)湖南天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沙湾路支行 |
| 账号: 43050180423600000660 |
2024 年 5 月 31 日
茶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意见(签章) :
年 月 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1合同当事人
( 1) 甲方 (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 乙方 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2) 乙方 (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 甲方 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 3)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 条款】 。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成果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本合同下的服务应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五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服务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
6.4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1 乙方对其所投标的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8.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9.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9.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提供服务。
10.2 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延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 ;迟延 服务超过 30天的,甲方 有权 单方解除 本 合同。
10.3 甲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照逾期款项的 万分之零点五 支付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 30天的,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提供服务或者单方解除合同。
10.4 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1 合同的中止
(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乙方 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2 合同的终止
(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7.2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8.1 合同未尽事项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9.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名称、地址 | 名称: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址:茶陵县光辉路 |
项目现场 | 茶陵县垃圾填埋场内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以第一节协议书第 3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的约定为准 |
服务期 | 服务期限:二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
响应时间 |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合同条款支付方式和条款 | 以第一节协议书第 5条付款的约定为准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合同未尽事项 | 双方协商解决 |
附件 1: 《污染地下水收集处理项目考评标准》
附件 2:生活垃圾填埋场 污染地下水 排放浓度限值
附件 1:
《污染地下水收集处理项目考评标准》
( 1) 因管理不到位, 导致填埋库区 污染地下水 导流系统出现严重堵塞或 污染地下水 调节池未及时抽排等造成垃圾 污染地下水 满溢污染事故的;
( 2) 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 项目 运行管理过程出现人员受伤(经医学鉴定五级伤残以上)或人员死亡事故, 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或造成 甲方 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的;
( 3) 因管理不规范影响 污染地下水 处理正常运行,经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而未落实的;
( 4) 因管理不善, 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
5 、 依据 本项目合同约定, 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每月考核合格 则 不处罚, 服务费全额支付, 考核不合格 按违约支付 10000 元 计算 ,另外 以 70分为基数, 每低 1分扣 违约金 500元 , 以 10分为基数,每加扣10分处罚加倍,以此类推。扣罚实行累加。每月得分低于 50 分的直接亮红牌。连续三个月红牌的,启动退出机制。
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考评标准
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扣分标准 |
计量系统 ( 10 分) | 计量规范与 校验( 10 分) | ( 1) 在计量准确性方面弄虚作假的, 每次 扣 3分。 ( 2) 不使用计量系统或不按规定使用计量系统,每次扣 1分; ( 3) 计量系统出现故障超过 1天未通知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维修厂家予以维修,每天扣1分,扣完为止。 |
数据报表 ( 10 分) | 报送及时性 ( 4 分) | 超过规定时间 5 日仍未上报月(年)度报表(报告)、 相关处置计划 和方案, 且报表不规范的, 每次扣 2分。 |
准确性与规范管理( 6 分) | 虚报 污水处理量 或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3 分 | |
污水处理 ( 30 分) | 达标无污染 ( 15 分) | 污染地下水 未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表 2 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或不按操作规程要求在浓缩液回灌过程中造成污染 , 每 次 扣 5 分 |
处理能力 ( 15分) | 本项目采取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低于 500吨/日,当电导率 ( μ s /cm) ≤ 10000 μ s /cm 时,产水率不低于 65%;当电导率 ≤ 5 000 μ s /cm 时,产水率不低于 85% 。中标人需定期检测水质电导率,当在上述约定范围内月度平均产水率仍不能满足要求,当月扣 10分。备注: ①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中标单位须在暂停服务发生后一小时内立即通知招标人,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报告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中标单位须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服务暂停后十 二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②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十二小时,则中标单位应采纳招标人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中标单位应对招标人的意见给予积极响应和配合,尽快恢复运营。 | |
污染控制 ( 20 分) | 环境监测 ( 10 分) | 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出水水质并自行检测水质情况, 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 检测 资料和报告, 资料不完整, 每发现一 次 扣 2分。 |
臭味控制 ( 5分) | 处理设备 无明显 异味 ,每发现 1次且整改不及时5 分 。 | |
危险废物控制 ( 5分) | 妥善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弃物, 因操作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 | |
投诉处置情况 ( 10 分) | 投诉处置情况 ( 10 分) | 及时协助业主处置与 本项目 相关的整改通知、信访、投诉案件,并向监管方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如有违反每次扣 10 分 (备注: 因运营方责任原因造成在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并堵路、在市级检查及重大活动检查等中受到批评或扣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 |
安全生产和应急保障 ( 20 分) | 安全生产 ( 10 分) | 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每次扣 5分 ,扣完为止(备注: 由于运营方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死亡等安全事故,直接判定不合格 )。 |
应急制度建立 ( 5 分) | 针对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污染地下水处理量增加、污染地下水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标人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 甲方 有效地做好应对措施。 应急预案不完善 扣 1 分。 | |
预案实施情况 ( 5 分) | 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在灾害性天气发生前或其它紧急情况时,落实应急预备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的应急处置工作,如有违反每处扣 1分。 |
附件 2: 生活垃圾填埋场 污染地下水 排放浓度限值
类别 | 项目 | 排放浓度限值( mg/L ) |
废水 | 色度 | 40 ( 倍 ) |
化学需氧量 | 100 | |
生化需氧量 | 30 | |
悬浮物 | 30 | |
总氮 | 40 | |
氨氮 | 25 | |
总磷 | 3 | |
粪大肠菌群 | 10000 | |
总汞 | 0.001 | |
总镉 | 0.01 | |
总铬 | 0.1 | |
六价铬 | 0.05 | |
总砷 | 0.1 | |
总铅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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