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的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招标编号:E3504270401800048001),现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问题:投标保函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与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不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80天。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三明市电子保函服务链接地址申请的电子投标保函显示的期限短于招标文件。经咨询保函开立人,保函为系统生成的固定格式,三明地区规定保函有效期为6个月,保函生效日期按照开标当天起算,而非投标人申请的保函开具日期起算,因此保函的有效期限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问:请求招标人明确,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三明市电子保函服务链接地址申请的电子投标保函的生效日期按照保函开立人的解释,即从开标当天起算6个月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回复: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并不一定要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问题:请明确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还是1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回复:项目公司设立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三、问题:《特许经营协议》第15条款本协议定义错误 第15条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地址为沙县区......建议修改为:2.乙方应于《初步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地址为沙县区......。
回复:对应条款修改为乙方应于《初步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独资成立项目公司。
四、问题:《特许经营协议》P17 甲方的权利(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水的调度、使用应归属于甲方…… 请求招标人明确:此处出水是否指的是经过出水流量计计量的处理达标的出水。
回复:指经过出水流量计计量的处理达标的出水。
五、问题:本项目污水量分配不明确;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提升泵在一个泵房内且没有分隔,分属于两个运营商,以何种约定和形式优先供应一期工程需明确,否则一二期水泵同开的条件下,无法满足优先供应一期工程。
回复:进水调配和控制,以实施机构协调调配为主,可通过控制潜污泵调节流量大小等,实现进水量调配。
六、问题:在二期工程进入运营但一期提标工程尚未完成前,一期工程出水是否接入二期尾水泵站排放,请求招标人予以明确?
回复:一期提标工程尚未完成前,一期工程出水可接入二期尾水排放,届时具体方式以经招标人确认为准。
七、问题:《特许经营协议》 第 11 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第(3)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除另有约定为,原则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在高效沉淀池之前的工艺段的运营均由原一期工程运营商负责并承担相关运营成本(仅包含日常维护成本,不包含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仍由乙方负责)。 (4)提标改造后进水泵房潜污泵共五台,一期工程运营商负责运营维护 3 台并承担运营维护成本(仅包含日常维护成本,不包含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仍由乙方负责);......提标改造后一期鼓风机设置于二期新建鼓风机房内,对应鼓风机的运营维护成本由一期工程运营商负责(仅包含日常维护成本,不包含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设备大中修和更新重置仍由乙方负责)。
提问:(1)原一期工程出水水质执行一级 B 标准,提标工程出水水质执行一级 A标准,鉴于此次提标改造工程包含原一期工程氧化沟中 MBBR 设施改造,且改造后仍由一期工程运营商负责,是否需要考虑一期改造后二沉池出水中 COD、BOD、氨氮、TN 等四项指标即达到一级 A 标准并要求一期工程运营商按此标准运营?
(2)一期工程运营商只负责二沉池出水水质中 COD、BOD、氨氮、TN等指标达到一级 B 排放标准,新特许经营者是否可以修改设计以确保最终出水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
(3)潜污泵用电接自一期电房还是二期电房,如何分开计量?
(4)一期氧化沟改造后的风机设置于新建鼓风机房内,用电量是否有独立计量?
(5)原一期工程运营商厂界范围与本次招标提标扩建项目是否有围墙?若有,能否要求原一期工程运营商如何管理潜污泵、鼓风机设备、MBBR 等设施时必须经过新特许经营者同意?若无,两者之间存在生产安全隐患,责任如何划分?
(6)是否由新特许经营者制定一期改造所涉及的潜污泵、鼓风机、MBBR 等设施大中修及更新方案并负责实施?是否需要一期工程运营商的同意?若因设备大中修或更新影响一期处理水量,新特许经营者是否需要向原一期工程运营商提供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界定?
(7)国家未出台污水处理行业的设备大中修、更新具体规定,《特许经营协议》中设备大中修与更新的范围有哪些?水泵电机、叶轮、蜗壳、轴承等维护更换,鼓风机电机、轴承、叶轮、控制系统等维修更换,MBBR 系统相关配套设备主要部件维修更换,是否都属于大中修或更新的范围?如果一期工程运营商认为一期提标改造所涉及的设备需要大中修或者更新,但未达到新特许经营者制定的大中修或者更新标准及周期时,设备大中修及更新的费用是否由一期工程运营商承担?
(8)根据招标文件,新特许经营者需与原一期工程运营商共用办公楼,请明确办公楼空间是否满足新增的中控室、化验室、药品器皿室、危废间、档案室、生产运营室、综合管理室等布置要求?
回复:(1)一期工程运营商仍按其原合同标准执行一级B的出水标准。
(2)新特许经营者可进行设计优化。
(3)潜污泵的电接自一期电房还是二期电房届时以经批复的施工图为准,电量可通过安装独立电表等方式分别计算。
(4)电量单独计量。
(5)①是否有围墙届时以经批复的施工图为准。②原一期工程运营商管理其负责的潜污泵、鼓风机设备、MBBR 等设施时无须经过新特许经营者同意。③一旦发生事故,且事故由某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该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6)①是。②可征求原一期工程运营商意见,最终以实施机构确认为准。③若是正常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影响到水量,无须向原一期工程运营商补偿。
(7)一期工程运营商负责的日常维护,包括对设备的轻微故障进行修复,如调整螺栓、更换易损件等,属于预防修理范围。除此外大中修或更新替换由新特许经营者负责。
本次一期提标改造建设内容涉及的设备都属于大中修或更新的范围。
在一期提标改造完成后,新特许经营者应提供设备大中修方案及更新周期报实施机构确认。若设备需要大中修,由原一期工程运营商上报实施机构进行确认,实施机构确认后,由新特许经营方负责在实施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大中修工作并承担费用。
若由于一期运营商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大中修或更新的,由一期工程运营商承担。
(8)届时双方根据办公楼现场情况协商确定。
八、问题:进水泵房控制权如何划分?进水泵房提标改造后共设置五台潜污泵,其中三台归属原一期工程运营商运维,剩余两台归属新特许经营者运维,但进水泵房只有一个集水井且仅有一台液位计,潜污泵启停受液位计影响,则进水泵房液位控制以哪一个运营商的要求为准?设备管理及生产安全的责任如何界定?
回复:(1)进水调配和控制,以实施机构协调调配为主,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污水优先供应给一期工程,剩余污水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供应给二期工程。
(2)一旦发生事故,且事故由某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该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问题:一期提标改造后对应进水泵房潜污泵、对应一期鼓风机、MBBR系统交由原一期工程商运营运营,新特许经营者是否需为一期工程运营商提供这些设备设施的自控系统?
回复:不需要。
十、问题:进水泵房、鼓风机房等共用设施的起重设备、阀门、管道、消防等属于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应由新特许经营者维护管理。
回复: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在高效沉淀池之前的工艺段的运营均由原一期工程运营商负责并承担相关运营成本(仅包含日常维护成本,不包含一期提标改造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一期提标改造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重置仍由新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负责)。
十一、问题:总平面布置中,新建综合车间与生化池、尾水泵房的间距不足4m,难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是否可以局部修改设计以优化总平面布置,确保满足规范及规划的退距要求?
回复:可以进行设计优化。
十二、问题: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高于政府向居民和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项目经营收入是否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是否违背了《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中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回复:(1)鉴于实际运营中存在收集管网的漏损率等问题,污水前端收集量并不等同于最终处理的污水量,不能仅凭单价的高低简单推断项目经营收入无法足额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2)项目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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